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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戶口登記條例》一個人可以立戶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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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戶口登記條例》一個人可以立戶口嗎?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一個人可以立戶口嗎?

1、根據《戶口登記條例》一個人可以立戶口,符合本人所在地區落戶條件,並依法擁有私有房屋所有權或房產管理部門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權,與家庭成員共同居住或單身居住在該房屋的公民,可以在該房屋所在地址立戶。

2、戶主一般由戶內擁有該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戶成員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一個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戶。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立戶需滿足下面的條件:

(1)本人成年且經濟獨立;

(2)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之間與父母之間不分戶;

(3)不與戶主居住在一處,擁有單獨住房且有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4)鄉、村、組同意分戶的證明。

4、本人擬立戶地所屬公安派出所受理並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需要調查核實的按照既定工作日內辦結。

二、一個人立戶口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寫申請表;

2、居民戶口簿或准予落戶的材料(指在辦理戶口遷移、補登恢復等落戶業務時同時提出立戶申請的,應提交的相應批准材料,具體詳見戶口遷入、補登恢復等相應規定);

3、以下憑證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權憑證材料;

(2)公有房屋租賃使用憑證材料;

(3)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材料;

(4)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於申請人的憑證材料。

《戶口登記條例》等的法律規範,並沒有限制必須要有兩個人以上才可以落戶,所以說只要個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且滿足當地落戶的相關條件,那麼提出的落戶請求,通常都會被派出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