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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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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在出生後,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上戶口,公民在登記戶口之後,若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則當事人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向當地派出所提出變更請求,只有在請求被受理之後,登記內容才會被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是如何規定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是如何規定的?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二、新生兒上戶口需要什麼手續

依據新生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原則,可以隨父也可以隨母落戶。所需材料:結婚證、新生兒父母的書面申請、新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其父或其母的戶口簿,向戶籍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即可。

三、新生孩子上戶口流程

新生孩子上戶口要在小孩出生一個月內,到父母任何一方的當地派出所的戶證部辦理: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影印件1份,驗原件);

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影印件各1份,驗原件);

3、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4、政策內生育一孩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影印件1份,驗原件);

5、超過一個月申報,提交嬰兒未隨戶口在外市縣父或母一方入戶的證明(原件1份)。

合法生育孩子的,上戶口辦理方式如下:

1、首先要憑出生證到所在居委會開具“新生兒入戶通知單”;

2、其次帶著父母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明、生育服務證、入戶通知單到所在街道辦事處蓋章;

3、最後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戶籍科辦理戶口,帶齊父母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明、生育服務證;

規定的是在當事人在想變更戶口登記的內容時,需要由本人想登記機關提出變更請求,若當事人沒有時間親自處理訴訟事宜,可以委託戶口處理。在變更登記之後,登記機關會向申請者發放新的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