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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疫情延長的假期屬於法定節假日嗎

年假 閱讀(3.09W)

一、因為疫情延長的假期屬於法定節假日嗎?

因為疫情延長的假期屬於法定節假日嗎

不應屬於法定節假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年法定節假日為 11 天,本次春節假期中僅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為法定節假日。也就是說,延期復工期間有單位需要正常生產經營的,不需要按法定假日支付 300% 的加班工資。

延長假期應屬於休息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 2020 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加班的規定,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當支付 300%的工資,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加班費;而休息日工作,優先安排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應當支付 200%的加班費。通過國務院對於“延長春節假期”的待遇規定可以看出,國務院對於延期復工的性質認定為休息日。

二、企業私自提前復工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釋出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而當前正是新冠肺炎傳播的高發期,屬於傳染病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違反當地的復工規定,擅自提前復工的,除了承擔上述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外,還可能會觸犯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其實,在國務院延長春節假期的基礎上,幾乎全國絕大多數的省份復工的時間都規定在了2月9號以後,不過2月9號以後,全國絕大多數的企業都還沒有正式復工。各地政府目前只能根據疫情的發展狀況,靈活調整企業復工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