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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年假未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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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離職年假未休怎麼辦?

員工離職年假未休怎麼辦?

員工離職年假未休的話,公司可以對未休的年假補成工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1、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2、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李金華補充道,如果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3、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擴充套件資料: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

職工在離職的時點上,可能存在帶薪年休假未休完的情況。此時“未休完”的年休假,因為職工已不具備再行安排可能,因此規章中明確應當折算成工資報酬支付給職工。

計算公式:(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本辦法中的“年度”是指公曆年度。

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在離職的時候就會根據實際的工作情況而梳理清楚,而其中的員工本應該休的年假在離職前沒有休完就應該將其折算為工資付給員工,因為年假作為國家規定每個勞動者都會理應享有且帶薪的假期,單位是不能隨便就因為員工的離職而抹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