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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未休完的年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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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一年未休完的年假怎麼辦?

上一年未休完的年假怎麼辦?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以下方法:

①徵得職工本人同意(或根據職工申請),安排職工在下一個年度休假;

②對當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職工進行工資補償

二、未休年假的工資補償怎麼算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二、年休假與其他休假的關係

我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年休假與其他休假的關係: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我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年休假天數。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於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覆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刪去了關於探親假衝抵年休假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年假對於勞動者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年假一般是根據自己工作的性質還有工作的年限來進行按排,如果在這一年沒有休完的年假一般公司會慎得勞動者的同意進行其它的按排,這樣雙方都不會有什麼糾紛,從而更好的維護好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