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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產假工資怎麼發放

產假 閱讀(2.01W)

懷孕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是要支付相應的工資,這是我國法律所規定的。但由於每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每個地區的產假工資標準也不同。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上海產假工資怎麼發放。

上海產假工資怎麼發放

一、上海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一般來說,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產假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相當於產假期間工資的性質。這就意味著,生育女工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限內,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超過生育津貼發放時間的產假,產假工資由企業按有關規定發放。生育女工如果沒有達到領取生育津貼條件的,仍由所在單位發放產假工資。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2017》

第十八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按本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本市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二)本市女職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執行。

二、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

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因變動工作單位繳費基數發生變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其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的實際繳費基數的平均數計發。

從業婦女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不滿一年的,或者雖滿一年但繳費基數低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

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發。

生產或者流產的從業婦女已經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不足其應享受的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發放,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申領手續:

符合申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的婦女可以到指定的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屬於計劃內生育的證明;

(二)本人的身份證;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

申領人是失業婦女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經失業保險機構稽核的《勞動手冊》。

受委託代為申領的被委託人,還需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

任何人不得提供虛假的材料冒領或者多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都弄清楚了,懷孕女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的是生育津貼,其具有產假工資的性質。所以很多人都誤認為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要支付相應的工資,其實生育津貼一般情況下是由社保部門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