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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滯納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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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來得及交社會保險期定的費用後,在交上費用之前的一段時間內,就會產生社會保險逾期的滯納金,社會保險一般都因為用人單位帶個人繳納,那麼用人單位在忘記繳納社保金時,社保滯納金怎麼算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社保滯納金的相關知識。

社保滯納金怎麼算?

一、滯納金的計算規則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由於我市採用當月申報,次月收款的徵繳模式,因此,欠繳起始之日定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單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8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9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7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補繳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仍按照“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髮[2007]21號)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據相關規定,長時間未繳納保險費,超過6個月後就會產生滯納金。養老保險費滯納金計算方法是:應繳費總額×欠費天數×2%。滯納金封頂的金額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過8000元,超過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征求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後予以批准,可以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緩繳期滿後,繳費單位應當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在緩繳期滿後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可以依法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凍結相當於應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數額,或者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於應繳費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二、用人單位申報補繳

1、用人單位整體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可直接到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月報補繳。社保系統打印出《北京市社會保險月報補繳表》一式三份,滯納金通過系統按照計算規則自動計算,與用人單位月報欠繳金額一併收繳。

2、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時須從最早欠繳月依次補繳。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於每月27日(每年2月份為25日)前進行月報補繳。超過上述日期進行上月月報補繳的,則生成用人單位當月月報,但不傳送財務進行銀行託收。

上述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關於社會保險滯納金的相關知識,在參保社會保險後,每月須按時迦納一定的金額,如果預期忘記繳納,那麼就會產生滯納金,那麼社保滯納金怎麼算呢?在滯納金產生後須及時繳納填補,那麼用人單位就須申報補繳,上述內容為大家介紹了詳細的解決辦法供大家參考。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