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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教師病假扣多少績效?

病假 閱讀(1.76W)

一、根據法律規定教師病假扣多少績效?

根據法律規定教師病假扣多少績效?

根據法律規定教師病假通常情況下是不會扣績效的。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其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注意:上述工資是指基本工資,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由於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由各事業單位分別制定,因此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績效工資的發放應按照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執行,沒有統一政策規定

二、教師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我們國家現在關於教師的工資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尤其是在請病假期間的工資的發放,也是有一定的標準的,比如說如果請病假的時間比較短,在兩個月以上的話,那麼工資的水平是跟原來是一樣的,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