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收養關係是人們之間經過協議,收養人領養送養人的子女作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收養關係形成以後,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告消除。至於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應注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的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事實;
(2)雙方以父母子女相稱,親朋也知道他們是養父母子女關係;
(3)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具備以上條件的,才能互相繼承。
在處理養子女繼承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確認養子女繼承權的前提是看他們同被繼承人是否依法確立了收養關係。
2、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條件基本相同時,繼承份額相同。
3、養子女對生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4、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據《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還可以按照《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5、解除了收養關係的養子女不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6、尚未正式解除收養關係的養子女,仍然享有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