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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戶籍管理條例》,離婚後,一方可以將戶口遷回結婚前的戶籍所在地。
具體程式如下:
需要攜帶身份證、離婚證明等材料向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戶籍遷入,辦理戶籍遷入證明,再到現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遷出證明,最後到擬落戶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手續。
另外,戶口遷移有兩種具體方式,可以回原戶口本上,也可以獨立出來成立新的戶口。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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