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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精神損失賠多少錢呢

離婚律師解答 閱讀(5.66K)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超過5萬。離婚精神損失費的標準: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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