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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孩子探視權是

離婚律師解答 閱讀(8.22K)

夫妻離婚後孩子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民法典》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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