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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孩子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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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孩子探視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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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如何探視孩子




    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不斷上升,離異雙方因探視孩子而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不僅影響社會安定,更給孩子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實踐中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 直接扶養孩子一方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一些當事人離婚以後,直接扶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覺地形成誰扶養孩子誰就有決定孩子一切的錯誤想法,不準對方探視或者橫加干涉,同時對另一方提出的正確建議不聞不理,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關於探視權的判決,對法官來說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在判決書中很簡單地確定一方有探視權,在實際履行中當事人關於行使探視權的時間、地點、方式意見不一致,如是三兩天一次還是一週一次?是帶回去住還是到對方家,還是在子女所在學校探視?很容易發生糾紛,不利於請求方探視權的實現。若規定的過於詳細,執行起來也很困難,因為實際生活中隨時出現的諸多因素很可能導致無法絲毫不差按判決執行。



    (三)“探視權”的執行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較大問題。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常常遭阻撓或對探視權進行濫用。我們在實踐中曾遇到過這樣兩個案例。一例是,雙方離婚孩子被判決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女方不準其進入屋內,只是將家中的防盜門上的鐵窗開啟,讓男方站在視窗看幾眼孩子,男方無法忍受這種探視方式又提起訴訟。另一例是,雙方離婚時達成協議,女方撫養其子一年後轉由男方撫養,但兩人常因探視發生糾紛,女方有時來探視在樓下就喊“兒子,媽媽來看你了。”鬧得左鄰右舍“雞犬不寧”。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視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該規定過於抽象,實踐中如何“強制執行”,無法可依。



    (四)法律規定,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而實踐中具體行使探視權的不僅僅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還有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還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親屬,這時若不准他們探望,一方面不利於孩子成長,另一方面有悖於正常情理。



    (五)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出現孩子明確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視的情形,這是法院調解或裁判時往往忽略或者無法預見的。探視受阻的父或母無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