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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是:一、前者可以在婚後任何時間內提出,而後者只能在婚後1年之內提出;二、前者可以由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而後者只能由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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