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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形式有哪些

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採用明示方式亦可採用默示方式。
一般說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通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

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形式有哪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