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解答>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想要離婚 | 但是對方遲遲不肯籤協議該怎麼辦?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5.09K)
想要離婚,但是對方遲遲不肯籤協議該怎麼辦?
律師解析:如果對方不想離婚或者同意離婚後不籤協議,您可以通過向被告住所地提出離婚訴訟的方式離婚。
原因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之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故而解除婚姻關係需要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
其一是,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的協議離婚方式,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基於該種協議離婚方式,您需要與對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提起離婚申請,經過三十天的冷靜期後,雙方還需要再次一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三十天後雙方沒有一起前往婚姻登記機關,則該申請視為撤回,如需再次協議離婚,還需要再次提出申請,等待離婚冷靜期。
其二是,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訴訟離婚方式,即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基於該種訴訟離婚方式,您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如果雙方已經協商一致,可以與調解老師或法官溝通,雙方已經就離婚事宜協商一致。
法院會居中調解,做出離婚的調解書。
如雙方就離婚條件未能達成一致要求,可以繼續走訴訟程式,由法官判決。
不論是調解還是判決,拿到生效調解書或判決書,婚姻關係都自此終結。
綜上,建議您跟律師溝通自己的情況,由律師給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給您具有可行性的方案。
如果對方不想離婚或者同意離婚後不籤協議,您可以通過向被告住所地提出離婚訴訟的方式離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