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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協議離婚 | 對方死不迴應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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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協議離婚 對方死不迴應我該怎麼辦

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婚姻顯得越來越重要,離婚成為了口頭話題,在協議離婚中,雙方當事人需要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以及債務承擔等問題做出協商,然後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那麼在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後該怎麼做?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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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想協議離婚 對方死不迴應我該怎麼辦呢

關於想協議離婚 對方死不迴應我該怎麼辦解答如下:
【起訴離婚的方式】
我國法定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雙方自願離婚,另一種是起訴離婚。如果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可以選擇起訴離婚的方式。基本的方法步驟如下:
一、【寫出離婚訴狀】
要求離婚的一方寫出書面離婚訴狀。訴狀中表明被起訴人(被告)姓名、住址等基本資訊。表明具體訴求: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等等。寫清離婚理由。
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狀】
起訴離婚屬於民事訴訟案件,按照民事訴訟程式辦理。如果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一般情況下,應該向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法定特殊情形的,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具體規定詳見下面“《民訴法》對起訴離婚管轄法院的規定”)
三、【《民訴法》對起訴離婚管轄法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司法名詞解釋】
【住所地】指的是常住戶口所在地(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