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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名字可以改嗎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45W)

身份證可以改名字,需要帶上身份證、戶口本帶派出所辦理。
一、身份證、戶口本改名字的手續是怎樣的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哪些條件下公民可以申請更改身份證、戶口本上面的名字
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1、在同一單位(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離異、再婚或收養關係要求變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的;
4、名字的諧音或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有違社會公德的。
三、身份證、戶口本改名字有哪些注意事項
1、未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稽核批准後,辦理變更;
2、已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幹部履歷表或招工表並由單位核實籤意見蓋章),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
3、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籤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4、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公民有意向後,要本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請,陳述改名字的原因,戶籍室根據情況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證明。如果是未成人更改姓名,要監護人代為辦理。

身份證名字可以改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