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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復婚需要下列證件:1.戶口證明;2.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身份證件;3.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4.離婚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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