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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時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身份證編號必須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2、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部門補辦。3、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4、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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