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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就是從給付義務一般就是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所產生的義務;而對於附隨義務一般就是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來進行作出的補充條款,從而更好的履行雙方的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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