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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新生兒上戶口前可以改名,符合規定派出所給予辦理。只要孩子之前沒有改過名字,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父母雙方攜帶戶口本、身份證、申請書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就可以為孩子改名,改名的辦理時間也大大縮短。但是,3年之內不允許再次申請更改姓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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