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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費需要支付到多久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閱讀(1.42W)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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