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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子屬於出資方的個人財產,婚後賣掉所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個人財產,利用該財產購得的房子,如果另一方沒有出資的情況下,仍然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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