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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買的房子婚後辦理房產證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3.02W)

結婚前買的房子婚後辦理房產證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結婚前買的房子婚後辦理房產證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事例:張小華(化名)在結婚前買了一套房子,張小華在與小汪結婚之後才辦理了房產證。現在張小華與小汪因感情不和起訴離婚,小汪認為既然張小華這套房子是結婚後才辦理的房產證,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小汪的說法能得到支援嗎?

分析: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而張小華在婚前出已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張小華和小汪結婚後,才辦理了房屋的的產權證,只是對該房產賦予了外在的證明。並不是婚後辦理的產權證就是共同財產,也不能因為該房產不能因為小汪的居住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這套房產不是張小華與小汪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而是於張小華的婚前財產,屬張小華所有。

相關法規: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我們可以瞭解到,結婚前買的房,婚後辦理房產證的情況,該房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於買房一方的婚前財產,只要是合法取得,就會依法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