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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買的房子婚後辦理房產證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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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買的房子婚後辦理房產證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房,在婚後辦理的房產證,該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下文,來探討相關問題,為您解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事例:張小華(化名)在結婚前買了一套房子,張小華在與小汪結婚之後才辦理了房產證。現在張小華與小汪因感情不和起訴離婚,小汪認為既然張小華這套房子是結婚後才辦理的房產證,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小汪的說法能得到支援嗎?

分析: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張小華在婚前出已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張小華和小汪結婚後,才辦理了房屋的的產權證,只是對該房產賦予了外在的證明。並不是婚後辦理的產權證就是共同財產,也不能因為該房產不能因為小汪的居住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這套房產不是張小華與小汪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而是於張小華的婚前財產,屬張小華所有。

相關法規: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我們可以瞭解到:在結婚前買房,婚後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該房產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於買房一方的婚前財產,只要是合法取得,就會依法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