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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情況而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如果男方精神、智力正常的情況下自願贈與,屬於有效的事實行為,不能要回;如果男方精神、智力不正常的情況下或受脅迫、欺騙贈與,屬於無效的事實行為,可以要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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