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女方財產離婚後要平分嗎?
不需要平分的,婚前財產的歸屬權屬於個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權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在離婚時無需對個人財產進行分割。需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且也不一定是平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有哪些?
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
訴訟離婚後,由於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後所涉及的財產本沒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權利。但是對於特殊情況下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法律還是規定了救濟的措施的。
1、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對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2、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可以重新分割財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婚前女方財產是屬於個人的,對於男方是沒有權利來進行分配,如果雙方協商離婚,那麼就需要先認定出哪些是屬於個人財產,哪些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協商好,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