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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股權協商不一致怎樣分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1.86W)

離婚股權協商不一致的處理有:
1、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股權;
2、如果有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部分或者全部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的,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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