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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軍人離婚婚姻法對財產分割有何規定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1.48W)

軍人離婚財產分割同普通人一樣,都劃分為兩部分,即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只有歸屬為夫妻共有財產,才會參與財產分割。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以及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的是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但這並不意味著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為軍人特有財產之外,其他沒有明確說明的,如果是專屬於特定人身的性質所獲得的財產,應當認定為軍人個人財產;如果是一次性財產取得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和軍人離婚婚姻法對財產分割有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