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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軍人離婚後財產分割具體如何規定?

財產分割 閱讀(2.09W)

和軍人離婚後財產分割具體如何規定?

軍人的婚姻關係是受到法律重點保護的,但是軍人在離婚的時候也是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分割的,法定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2、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這樣規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軍人由於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

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3、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分配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依照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計算方法,復員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復員費總額/(70-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夫妻關係存續年限。

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並不一定同步進行,此時軍人的配偶只享有對復員費、轉業費的期待權,將來一旦軍人復員後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請求分割復員費、轉業費。

綜上所述,軍人離婚後涉及到需要進行分割的財產比較多,同時性質也比較特殊,因此在具體進行分割的時候,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來操作,這樣才能較好的保護雙方的利益,法律明確規定軍人婚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類別,劃定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後,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