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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農村自建房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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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農村自建房的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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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農村自建房怎麼判

農村自建房屬於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如果雙方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