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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房產離婚怎麼分配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1.82W)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內房產離婚怎麼分配

如果夫妻雙方對財產沒有約定,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婚前取得產權證的,還是婚後取得產權證的,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對財產沒有約定,且房子不是由一方父母或者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婚後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如果雙方對財產的歸屬,協議不成,法院一般會平均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