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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之前,夫妻一方贈送給另一方的首飾,應當認定為受贈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由受贈的一方對該首飾享有所有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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