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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使用的金銀首飾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3.29W)

如果鑽戒屬於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購買的結婚戒指,並贈與且已交付給女方,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該返還。珠寶在婚後購買僅歸妻子個人使用,應當認定為妻子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其個人所有。退一步說,即使不認定鑽戒為妻子的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丈夫給妻子珠寶的行為也應視為對丈夫的單獨贈予,該贈予合法有效。因此珠寶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視為妻子的個人財產,歸女方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使用的金銀首飾是否屬於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