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解答>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怎麼確定離婚財產訴訟管轄法院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3.06W)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並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條

怎麼確定離婚財產訴訟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