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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寫的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書 | 在離婚時可有效嗎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7.33K)

夫妻雙方以離婚為目的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附條件的法律民事行為,該條件經常表現為離婚雙方以達成的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或者到雙方以達成的離婚協議到法院達成離婚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僅在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夫妻雙方未能協議離婚,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當事人一方在離婚訴訟中主張按照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是不能予以支援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寫的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書,在離婚時可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