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