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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發包範圍應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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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一般是提倡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對於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可以一併發包,也可以將一個或者多個發包給一個總承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範圍應如何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