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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轉包非法分包認定辦法

轉包分包糾紛 閱讀(1.76W)

根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規定中,有詳細規定非法轉包分包認定辦法。
第十二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分包:(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範圍內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四)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五)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六)專業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裝置、主要週轉材料費用的。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除無法告知舉報人的情況外,應當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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