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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轉包後又再分包的合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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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轉包後又再分包的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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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合同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存在著大量的異地交易乃至異國交易的買賣,,因此很多朋友往往會提出用傳真簽訂合同,來減少交易過程的費用與時間。雖然利用傳真訂立合同是我國合同法所允許的,但是由於傳真訂立合同隱患較多,在此,提醒各位朋友謹慎使用傳真訂立合同。

1、傳真屬於原件還是影印件爭論不一。一部分人認為傳真件屬於影印件,其無法真實再現原件經過修補所造成的瑕疵,因而屬於影印件。另一部分人則認為,當事人之間通過傳真對書面合同的條款進行確認,與在同一張合同紙張上簽字確認並無實質區別。

因此,用傳真訂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則沒有問題;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就傳真件到底是原件還是影印件就難以確定,影響審判結果。

2、傳真件缺乏證據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證據才有證據效力。因此,法院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通常考慮諸多因素:

a、傳真件是否是傳真方所發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傳真;

b、當事人之間傳真往來過程是怎樣的;

c、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是通過什麼方式商談的;

d、是否有其他相關證據佐證用於補強合同傳真件證據。一個案件中若只有傳真件而沒有其他佐證予以證明且對方又予以否認的,則該傳真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