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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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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工程質量保證金指的是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發包人跟承包人約定,從工程款裡面預留一些資金來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會擔保承包維修的工程出現的缺陷,並進行維修。工程質量保證金跟質量保脩金都是工程的承包人為了保證施工合同的質量提出的一種擔保。質量保證金主要是擔保建設工程完工以前出現的質量問題,而質量保脩金則是擔保工程完工驗收交付使用以後出現的質量問題。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的質量,落實工程出現缺陷時的維修責任。國務院公佈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該管理辦法規定了: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含義以及對缺陷的定義。質量保證金指的是承包人跟發包人的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保留一部分作為保證金,保證缺陷工程的維修。同時約定了發包方跟承包方可以約定缺陷責任期,但是最長不超過兩年。

2.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包人必須在合同中寫清楚保證金,預留、返還等的內容,明確保證金預留的比例,返還的方式,利息等等。

3.缺陷責任期內,如果建設工程專案是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專案,管理保證金的方式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去執行

4.如果是其他專案的話,保證金可以預留給發包方。如果是社會投資專案的,保證金,可以交給第三方金融機構代為保管。

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了發包人不能收取保證金的情況:

1.工程竣工之前,如果承包人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能再要求承包人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2.承包人如果是採用其他保證方式來進行擔保的,發包人也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3.合同中有約定保證金預留方式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來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不能超過工程價款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