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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有什麼內容

工程招投標糾紛 閱讀(2.75W)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有什麼內容

工程承包是有合同的,同樣的,工程質量的保證金也是根據合同有管理的辦法的,以下為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所制定的幾項條例

1.此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得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製定的;

2.此法是指雙方人員(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在應付的款項中預留一部分資金出來,以保證在對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標準以及合同約定(即缺陷)進行維修。而缺陷責任期時限一般不超過兩年,雙方在合同中擬定;

3.在招標檔案中發包人應明確有關的保證金的預留和返還等情況,並對有關保證金在合同中的有關事項進行以下約束:

(1)保證金的預留比例、期限以及預留和返還的方式;

(2)對利息是否有計算收費;

(3)保證金的相關事宜以及工程過程中出現的情況的處理方式;

(4)缺陷責任期之間出現問題的賠償方式以及期限和如何計算;

(5)若逾期,那麼違約金的支付以及應受的責任。

4.在缺陷責任期內,保證金的管理應該遵守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專案,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若是發包方被撤銷,那麼保證金也會隨著其他的相關資金一併移交給使用單位管理並代行相關職責。雙方也可以讓第三方金融機構對保證金進行管理;

5.也可以由銀行保函代替預留的保證金;

6.對在竣工之前已經按照約定繳納保證金的發包人應同時將工程質量保證金同時交出;

7.按照合同規定,保證金的預留比例應在工程價款額度的3%左右,不能高過,若是由銀行保函代替的,同樣也是在3%左右;

8.缺陷責任期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另一種是由於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延誤,那麼缺陷責任期則從實際的工程竣工驗收之後算起,若是因為承包人的原因,那麼在提交驗收竣工之後的一個半月之內自動進入缺陷期;

9.如果是因為承包人造成的原因,由承包人全權負責,如若不然,發包人可以按照約定在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中扣除,超出的部分可以按合同約定進行索賠,承包人在進行相應的負責後,仍要對工程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如果是其他人造成的原因,承包人不用負責,發包人全權負責,且不得扣除保證金中的金額;

10.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認真完成約定之後,在到期之後可以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11.發包人在接到申請之後,在半個月之內以合同進行核實,沒有問題之後便返還給承包人,沒有明確約定的,也應當在半個月之內返還,否則會承擔違約責任;或是在半個月之內沒有答覆的,則視為認同申請;

12.雙方有爭議的,則按照程式處理;

13.相關單位關於保證金的約定,按照此辦法執行;

14.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15.舊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廢止,新的在2017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