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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工程安全事故糾紛 閱讀(2.73W)

我們國家以及各個地方對於人防工程都非常重視,人防工程安全是相當重要的,安全生產是提高產品質量的根本。那麼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有哪些?下面本站的小編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其的具體內容。

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人防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江西省人防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安全自檢、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接受監督的管理機制。

人防工程的安全責任由投資者負責;投資者委託管理者管理的,由管理者負責。人防工程使用者應當服從投資者、管理者的管理,對使用行為負責。

第三條江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對全省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具體負責本級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利用人防工程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旅店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為居住場所的,人防工程的投資者、管理者應當保證工程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並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

(二)房屋建築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

(三)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

(四)通風良好,設定機械通風系統或者空氣調節裝置,並保證有效使用。地下空間平時使用必需的新風量,以及相應的新風系統、迴風系統等設定符合設計規範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

(六)按規定設定和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條人防工程的投資者、管理者與使用者簽訂人防工程使用合同時,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建立防火、防汛、治安、衛生等責任制度。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與使用者簽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使用者對工程的安全使用義務。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規範。安全出口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門向疏散方向開啟。  (三)在人防工程的入口處設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制式的人民防空工程標識牌。

(四)不得將地下空間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

(五)遵守國家及本省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第六條使用人防工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履行安全使用義務,辦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證》,簽訂《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協議》、《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書》,接受人防工程投資者、管理者、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及消防、安監等專職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人防工程使用者應建立維護、防火、防汛、治安、衛生等組織,確定安全責任人員,明確職責,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和晝夜值班巡查制度,掌握人防工程使用者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上報和整改各種安全隱患,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八條人防工程使用者應注重安全保障條件建設,落實年度安全經費投入,定期對安全設施和應急器材等進行維護、保養和更新,確保人防工程安全設施設定規範、應急器材完好有效。

第九條 人防工程使用者的生產經營範圍,必須符合人防工程租賃合同的約定內容,生產經營單位不得超範圍生產營業、不得在人防工程內從事任何違法活動。

嚴禁人防工程使用者利用人防工程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等危險品;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向人防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洩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人民防空無關的其他建築。

第十條人防工程使用者不得改變人防工程的主體結構,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護能力和使用效能,不得擅自拆除、挪移、破壞人防工程配套的設施、裝置和器材。

第十一條因確需對人防工程進行必要裝修的,人防工程使用者應提出書面申請,裝修方案和施工圖紙報經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且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衛生要求,方可進行裝修施工。

裝修期間,人防工程使用者必須加強施工安全管理,監督施工單位安全作業、文明施工。

第十二條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的內部分隔,必須服從防火分割槽和疏散通道要求。人防工程使用者應確保疏散通道暢通,疏散通道不得堆放雜物、佔道經營,有人時安全出口不得上鎖。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內所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核定人數。核定人數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當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地下商場、舞廳、洗浴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必須有兩個以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應設定疏散指示標識和應急照明燈,大型平戰結合工程,還應當配備廣播、通訊裝置,以便指導顧客在危險情況下緊急疏散。

第十四條人防工程使用者應對明火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況確需明火作業的,必須嚴格審批手續,報請安全第一責任人批准,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保證安全。作業後,應認真檢查、清除剩餘物,在確保安全情況下,操作人員方能離開現場。

公眾聚集和文化娛樂場所,嚴禁營業期間進行明火作業。

第十五條 人防工程使用者應當嚴格用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安裝使用電器產品,設計敷設用電線路,定期對電路和裝置進行安全檢查。

人防工程使用者不得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不得在工程內部設定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裝置。嚴禁使用者超負荷用電。

第十六條人防工程使用者應制定使用安全操作規程,開展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保證所屬員工操作行為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緊急情況下能有效開展自救、互救活動。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內部主要裝置操作人員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持證上崗、安全作業,並能熟練掌握緊急情況處置、上報程式。

第十八條 人防工程使用者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根據人防工程安全工作的階段性特點,適時組織消防、反恐、緊急疏散、防汛排澇等演練。

第十九條人防工程使用者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人防工程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使用管理全面負責,承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導致人防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人防工程使用者對人防工程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或拒絕。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能立即改正的,必須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須在限定時間內完成整改任務。

第二十一條發生人防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人防工程使用者的單位負責人。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規定立即如實上報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使用者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人防工程生產安全事故,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二十三條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裝置和器材,不符合行業規範要求或未按規定做好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更新的,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視情實施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證》,擅自侵佔使用人防工程的;

(二)改變人防工程主體結構、損壞配套設施和人防工程標識的;

(三)擅自組織施工,可能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戰時使用效能的;

(四)向人防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第二十五條存在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或擅自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提請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後果、惡劣影響或突破政府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標的,按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造成嚴重後果的,提請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2年4月1日開始實施。

以上是小編對於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具體內容的概括總結。要知道人防工程的安全是相當重要的,為了規範平時安全使用制定了一系列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所以在施工時一定要按照管理規定來執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四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