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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建築施工合同必須備案嗎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2.47W)

一、簽訂建築施工合同必須備案嗎

簽訂建築施工合同必須備案嗎

建築施工合同必須備案。法律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的備案有具體的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此可知建設工程合同的備案是有期限的,要在7日內到指定的部門備案。備案的流程包括以下幾項:

1、網上申報。上首先承包人登陸政府入口網站,然後在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資訊系統進行合同備案網上申報,根據合同的具體性質、內容在對應的合同備案表中填寫相關資訊,打印出帶條型碼的合同備案表。

2、辦理備案手續。合同當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合同備案管理機構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3、正式簽發合同備案表。備案機構稽核合同當事人提供的合同備案資料,符合要求的,加蓋合同備案專用章。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專屬管轄,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哪幾種形式

(一)以工作性質為標準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勘察合同,指發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勘察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所以一般應當由專門的地質工程單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並調整發包人與受託地質工程單位之間關係的依據。設計合同實際上包括兩個合同,初級設計合同,是為專案立項進行初步的勘察、設計,為主管部門進行專案決策而成立的合同;施工設計合同是指在專案決策確立之後,為進行具體的施工而成立的設計合同。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籌建單位與施工單位就完成專案建設的建築、安裝而達成的合同。施工單位依照合同的規定完成建設安裝工作,籌建單位接受建築物及其安裝的設施並支付報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的,合同成立一般不需要批准。

(二)以合同主體為標準

1、國內工程合同。國內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合同雙方都屬於同一國的建設工程合同。

2、國際工程合同。國際工程合同,是指一國的建築工程發包人與他國的建築工程承包人之間,為承包建築工程專案,就雙方權利義務達成一致的協議。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其標的是特定的工程專案,如道路建設,油田、礦井的開發,水利設施建設等。合同內容是雙方當事人依據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慣例並依據特定的為世界各國所承認的國際工程招標投標程式,確立的為完成本項特定工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這一合同又可分為工程諮詢合同、建設施工合同、工程服務合同以及提供裝置和安裝合同。

綜上所述,建築工程合同在中標後需要進行備案,如果在協議有效期內,雙方就協議發生糾紛,可以採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任意一種方式解決,其中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範圍為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