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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中承包人的預期可得利益是什麼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62W)
工程索賠中承包人的預期可得利益是什麼
承包人預期可得利益有以下幾種:
1、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關條款,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終止,包括髮包人拖欠進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發包人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承包人經預通知後有權解除合同。在上述情況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賠已完工程價款、退場費用、已付貨款及退貨費用外,還可索賠合同解除給其造成的損失,包括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
2、承發包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未採用示範文字的,承包人可以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及《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5條的規定,在發包人出現“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及“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情形時,解除合同並要求發包人賠償包括預期可得利益在內的損失。
3、發包人單方面刪除合同工作,如住宅樓單體等單位工程、裝修等分部工程、門窗等分項工程,發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再施工,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承包人可要求發包人賠償預期可得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