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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工期索賠的依據是什麼 | 索賠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9.34K)

一個完整的專案之中包含了諸多子專案,需要各方當事人協調合作,共同努力,以求在限定工期內高質量的完成工程。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不能再限定工期內完成工程專案的現象層出不窮,此時發包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建築工程工期索賠的依據是否滿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築工程工期索賠的依據是什麼,索賠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工期索賠,一般是指承包商依據合同對由於非自身的原因而導致的工期延誤向業主提出的工期順延要求。

一、工期索賠的具體依據

承包商向業主提出工期索賠的具體依據主要有:

(1)合同約定或雙方認可的施工總進度規劃;

(2)合同雙方認可的詳細進度計劃;

(3)合同雙方認可的對工期的修改檔案;

(4)施工日誌、氣象資料;

(5)業主或工程師的變更指令;

(6)影響工期的干擾事件;

(7)受干擾後的實際工程進度等;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20-0201)確定的可以順延工期的條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3-0201)第7.5.1項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准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准等檔案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工日期開工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竣工日期,確保實際給期不低於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曆天數。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需要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的,按照第7.2.2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執行

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總結出,並不是所有在限定工期內無法完成的工程都是能以建築工程工期索賠的。當事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自己遇到的請款是否滿足提出申請的條件和依據,若滿足的,需要按照法定流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