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建設工程糾紛>施工合同糾紛>

工程簽證辦理期限有要求嗎?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52W)
工程簽證辦理期限有要求嗎?
律師解析: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零星專案,應在發包人提出要求後7天內向發包人提出簽證,發包人簽證後施工。若沒有相應的計日工單件,簽證中還應包括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及數量和單價等。若發包人未簽證同意,承包人施工後發生費用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一、工程簽證,是指工程承發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按合同約定或者施工慣例對支付各種費用、設計變更、順延工期、造價調整、賠償損失等所達成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補充協議
二、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檔案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檔案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條
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