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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違約金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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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通過投標拿到工程專案後,會在規定期限內和發包方簽署合同。雙方在簽署工程承包合同的時候,會對違約金比例做出約定。在合同中,違約條款非常重要,是一項補救措施,一旦施工方未能及時完工、工期延期導致合同違約的,要承擔違約責任。那麼施工合同違約金怎麼寫?下面小編給大家做個簡單介紹。

施工合同違約金怎麼寫?

一、施工合同違約金怎麼寫?

在很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會要求約定以下條款:“承包人在任何情況下在本合同中累計的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違約金、賠償金等,不超過根據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價款總額。承包人不對發包人的利潤損失、合同損失,或與合同有關的任何間接或引發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嚴格說,對於違約金的約定法律是沒有明文規定,也就是說只要你們雙方同意,你們可以約定任何比例的違約金;但違約金的約定過高時,對方是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調整。因此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違約金一般不應超過對方損失的30%,也就是說你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為工程合同總價的30%為宜,否則過高的話,到時對方也會向仲裁或者法院提出,法院到時也會按照30%的比例來判決。

二、施工合同違約金過高過低怎麼辦?

違約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概念,如果未約定則不存在違約金支付問題。違約金上限屬於約定違約金的範疇,是否設定,如何設定亦取決於合同當事人的決定,法律並不進行干涉。需要注意的是,約定違約金上限並不意味著違約方的違約賠償責任即以該上限為準。《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即使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包括上限),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因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守約方也是可以要求增加的。也就是說,違約金或者違約金上限是不能完全限制違約方所需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的。按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如果違約金高於守約方的實際損失,違約方也可以要求降低,只不過需要達到“過分高於”的程度才會被允許予以調整。這體現了違約金的懲罰性特點。

通過上面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知道了施工合同違約金怎麼寫。違約金條款是施工合同中的一個重要條款, 雙方應該認真對待。一般來說,具體的違約金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最高不得超過施工合同金額的30%。如果發包方確定的比例過高,施工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降低違約金比例,法院會根據實際損失來判斷實際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