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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索要工程合同工期延誤的違約金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2.6W)

一、怎麼索要工程合同工期延誤的違約金

怎麼索要工程合同工期延誤的違約金

索要工程合同工期延誤的違約金首先要證明工期延誤,其中就需要分清楚三個情形,開工日期、竣工時間以及工期順延的情形。

第一,認定開工日期

開工日期,是建設工程工期的起算點,也是控制工期風險的第一個重要節點。一般而言,開工日期的確定方式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2、以發包人開工通知中寫明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3、以監理人的開工通知寫明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4、以承包人遞交的開工報告或開工申請被批准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若有開工會議紀要、開工通知明確了開工時間則可以此舉證;沒有這些證據則可依據開工報告記載時間來作為開工時間;若這些均沒有,一般可以合同記載時間舉證。

第二,認定竣工時間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務。一般來說,工程竣工後,發包人均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後予以接收。然而在實踐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驗收時間經常有時間差,關於竣工時間的認定,司法解釋做出了規定:

1、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工程佔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三,工期順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順延時,是不需承擔違約責任的,工期順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時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導致工期的增加;

2、因發包人變更設計而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期間應當從工期中扣除;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則從發包人提供這些施工必須資料之日起算工期;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導致工期延誤,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工期延誤責任。

二、施工合同備案施工單位變更怎麼處理

重新辦理施工許可證即可。

1、建設單位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領取建設工程專案登記表。

2、按登記表內容及要求認真填寫登記表。

3、將登記表報送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稽核、簽署意見。

4、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登記表並交驗立項批准檔案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投資許可證及資金證明。

5、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代理機構稽核簽署意見後,發還建設單位專案登記表,進入施工圖檔案審查程式。

在都市計畫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施工許可和驗收手續,獲得批准方可進行後續工作。這些工作統稱為建設工程報建手續。目前不同省市、不同專案工程報建手續不盡相同,但主要工作基本一致。

在工程規劃報審階段主要圍繞獲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有的需要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意見書等,有的還要進行人防工程、消防工程、交通和園林等方面的審查。

施工合同備案施工單位變更的話可以進行重新辦理施工許可證,通常建設單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工程專案登記表,然後由主管部門進行稽核,稽核通過之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才會發放土地使用證以及相關的許可證。